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投诉接待受理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践司法行政执法为民宗旨,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投诉人)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司法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予以投诉。
第三条 应当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认真听取信访投诉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为信访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成立信访投诉受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人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访投诉受理工作的重要性。部门负责人要作为信访投诉受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投诉案件全程跟踪负责。具有执法业务的部门要设立信访投诉接待岗,接待本部门业务相关投诉当事人,做好信访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要按照“以服务减矛盾,以稳定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掌握信访投诉动向,主动处理群众矛盾,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做到二个确保:确保信访投诉回复率达到100%;确保全年无重大影响信访事件;
第七条 信访投诉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和区长公开电话、上级部门交办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等;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等;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情况的分类统计和归档,并做到日清月结,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统计,上报、下发,上墙公布;
(四)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分类、下达、转办、督办及办理情况总结、反馈、反复投诉(重要信件)回访、汇总、统计和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 信访投诉接待办理的程序是:
(一)受理:信访投诉接待要在1日内完成受理、审批、转办工作。
(二)审批:信访投诉接待岗位受理案件后,即刻送达相关分管领导审签;特殊情况的,按照属地管辖、职能权限、时间划分及投诉种类及时转办到相关部位,转办后要及时汇报并办理补签手续。重要案件在15分钟内送达主要领导审签。
(三)转办:信访投诉受理案件审签后,应按要求及时转办到相关部门。
(四)查处: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依法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案件或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完成的案件,应提前五日向主管领导写出延期处结报告。
(五)反馈:报送由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和信访投诉人签名的“三见面”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信访投诉人。对具名、电话等具体地址的重要案件,无论信访投诉人是否满意,都要对其进行回访。相关部门案件查处完成后,应及时把违章现场基本资料及查处结果上报有关领导。
(六)归档:案件分类保存。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信访投诉受理人员、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忠于职守、讲求实效、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快速办理。接到信访投诉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信访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告知信访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信访投诉受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告被检举、揭发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已处理办结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以书面或者当面的形式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信访投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办理信访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投诉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书面反馈信访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投诉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属于提请通过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投诉接待受理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践司法行政执法为民宗旨,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投诉人)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司法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予以投诉。
第三条 应当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认真听取信访投诉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为信访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成立信访投诉受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人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访投诉受理工作的重要性。部门负责人要作为信访投诉受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投诉案件全程跟踪负责。具有执法业务的部门要设立信访投诉接待岗,接待本部门业务相关投诉当事人,做好信访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要按照“以服务减矛盾,以稳定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掌握信访投诉动向,主动处理群众矛盾,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做到二个确保:确保信访投诉回复率达到100%;确保全年无重大影响信访事件;
第七条 信访投诉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和区长公开电话、上级部门交办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等;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等;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情况的分类统计和归档,并做到日清月结,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统计,上报、下发,上墙公布;
(四)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分类、下达、转办、督办及办理情况总结、反馈、反复投诉(重要信件)回访、汇总、统计和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 信访投诉接待办理的程序是:
(一)受理:信访投诉接待要在1日内完成受理、审批、转办工作。
(二)审批:信访投诉接待岗位受理案件后,即刻送达相关分管领导审签;特殊情况的,按照属地管辖、职能权限、时间划分及投诉种类及时转办到相关部位,转办后要及时汇报并办理补签手续。重要案件在15分钟内送达主要领导审签。
(三)转办:信访投诉受理案件审签后,应按要求及时转办到相关部门。
(四)查处: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依法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案件或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完成的案件,应提前五日向主管领导写出延期处结报告。
(五)反馈:报送由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和信访投诉人签名的“三见面”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信访投诉人。对具名、电话等具体地址的重要案件,无论信访投诉人是否满意,都要对其进行回访。相关部门案件查处完成后,应及时把违章现场基本资料及查处结果上报有关领导。
(六)归档:案件分类保存。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信访投诉受理人员、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忠于职守、讲求实效、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快速办理。接到信访投诉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信访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告知信访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信访投诉受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告被检举、揭发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已处理办结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以书面或者当面的形式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信访投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办理信访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投诉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书面反馈信访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投诉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属于提请通过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投诉受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