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5年12月26日第五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保证公正解决仲裁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总结仲裁工作经验;
(二)研究疑难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三)研究仲裁业务制度建设;
(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会主任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委员会会议决定聘任,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止。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法学、经济贸易等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要总结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研究仲裁工作发展方向,研究仲裁业务制度建设。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
专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对具体仲裁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出席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专业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由本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七条 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会议程序:
(一)仲裁庭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上意见分歧较大,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经书面申请,本会主任同意的;
(二)案件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经书面申请,本会主任同意的;
(三)本会秘书长在审核案件结果文书时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经本会主任同意的;
(四)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问题,经本会主任同意的。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启动专家咨询会议程序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咨询专家,由办案秘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定咨询时间;
(二)专业会议由第一顺序指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主持;
(三)由仲裁庭提出咨询的,仲裁庭出具的书面咨询申请应当包括案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拟作出的裁决意见,由首席仲裁员介绍并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应当就有关咨询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向仲裁庭组成人员提问和查阅案卷材料;当事人提出咨询的,由办案秘书准备咨询事项的有关案件材料,交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就提起事项出具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参加咨询会议,就有关咨询问题询问仲裁员或者当事人;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当明确、具体;
(五)咨询意见应当在咨询会议后三日内由主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当在咨询意见书上署名,咨询意见书应当归入副卷。
(六)专业会议参加人员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咨询过程中各参与人员的意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咨询。
第九条
专业会议咨询意见对仲裁庭仲裁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仲裁庭未接受咨询意见的,应当于裁决书作出前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条 对参加咨询的专家,本会给予报酬。具体数额由本会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5年12月26日第五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保证公正解决仲裁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总结仲裁工作经验;
(二)研究疑难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三)研究仲裁业务制度建设;
(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会主任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委员会会议决定聘任,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止。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法学、经济贸易等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要总结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研究仲裁工作发展方向,研究仲裁业务制度建设。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
专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对具体仲裁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出席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专业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由本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七条 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会议程序:
(一)仲裁庭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上意见分歧较大,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经书面申请,本会主任同意的;
(二)案件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经书面申请,本会主任同意的;
(三)本会秘书长在审核案件结果文书时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经本会主任同意的;
(四)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问题,经本会主任同意的。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启动专家咨询会议程序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咨询专家,由办案秘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定咨询时间;
(二)专业会议由第一顺序指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主持;
(三)由仲裁庭提出咨询的,仲裁庭出具的书面咨询申请应当包括案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拟作出的裁决意见,由首席仲裁员介绍并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应当就有关咨询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向仲裁庭组成人员提问和查阅案卷材料;当事人提出咨询的,由办案秘书准备咨询事项的有关案件材料,交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就提起事项出具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参加咨询会议,就有关咨询问题询问仲裁员或者当事人;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当明确、具体;
(五)咨询意见应当在咨询会议后三日内由主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当在咨询意见书上署名,咨询意见书应当归入副卷。
(六)专业会议参加人员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咨询过程中各参与人员的意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咨询。
第九条
专业会议咨询意见对仲裁庭仲裁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仲裁庭未接受咨询意见的,应当于裁决书作出前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条 对参加咨询的专家,本会给予报酬。具体数额由本会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