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呼和浩特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7月2日。
联系人:赵海峰
联系电话:6649616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日
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投诉权和举报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助力全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邮件等形式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适用《条例》和本程序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二)对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三)对旗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四)对实行垂直领导(含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被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七)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八)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三)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四)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司法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话投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二)案件转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司法行政部门。
(三)调查取证。司法行政部门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四)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投诉案件经调查、审查后,投诉情况属实,且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被投诉部门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限期补正或更正、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
(五)送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有明确联系地址的行政执法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六)复查。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也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按照本部门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程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起30日后施行。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呼和浩特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7月2日。
联系人:赵海峰
联系电话:6649616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日
呼和浩特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投诉权和举报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助力全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邮件等形式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适用《条例》和本程序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二)对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三)对旗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四)对实行垂直领导(含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被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七)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八)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受理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三)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四)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司法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话投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二)案件转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司法行政部门。
(三)调查取证。司法行政部门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四)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投诉案件经调查、审查后,投诉情况属实,且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被投诉部门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限期补正或更正、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
(五)送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有明确联系地址的行政执法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六)复查。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也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按照本部门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程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