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75周年。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9月1日对外发布。
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全面规定了国歌的地位以及国歌奏唱的场合、形式、礼仪等内容,并附以国歌词谱。
“国歌承载了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深沉感情和不屈不挠、奋勇前行的精神。国歌法对于保证宪法实施,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国家形象,推进党和国家礼仪制度、礼乐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在9月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发布,既是实施国歌法推进国家礼仪制度和礼乐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加强宪法实施、完善我国国家标志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维护国家形象和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观念、爱国意识,进一步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国歌版本的历史可追溯至1949年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这份重要的历史性文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之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49年9月29日的《人民日报》以头版刊登了《义勇军进行曲》的词谱,但由于当时我国没有正式审定发布用于乐队演奏使用的曲谱,不同的作曲家根据各自对国歌的理解,编配了不同版本的演奏曲谱,供管乐队、管弦乐队使用,所以曲谱的版本并不统一。
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推进国歌演奏曲谱的标准化工作,此后多年使用比较广泛的是1954年由中国音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全国征集后所确定的,由李焕之同志编配的管弦乐总谱版本,此后在这个版本上又不断改进。但由于一直没有赋予其正式法律地位,加上受到上世纪70年代末国歌歌词、曲谱曾有过短暂变化的影响,实践中使用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依然存在。同时,以往常用的国歌录音版本,在录制技术、音质音色、音响效果等方面也落后于时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与此前我国制定的国旗法、国徽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国家标志法律规范体系。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录制、发布、审定、使用,是国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歌曲谱的确定和使用是国歌法立法重点
国歌的曲谱非常关键。国歌法附件是国歌的曲谱。此次公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与附件中的曲谱二者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对此,武增做出回应。
“国歌曲谱的确定和使用一直是国歌法立法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据武增介绍,国歌法所附的五线谱版、简谱版,一般称为“旋律曲谱”,旋律曲谱直观展现了作品最基本的状态,简洁而直接地记录了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同时,它作为法律附件与法律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据介绍,在国歌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附件中国歌曲谱虽然应用范围比较广,但这种旋律曲谱不能满足由不同乐器组成的乐队演奏。为了在乐队演奏中准确体现《义勇军进行曲》的精神内涵,达到更好的艺术效果,需要由音乐家在法律所附旋律曲谱的基础上,运用和声与配器手法进行专业编配,形成适用于不同器乐合奏形式的演奏曲谱。这样,在庄重正式的场合就不会因为乐团演奏采用的曲谱编配不当,影响国歌演奏效果,甚至可能出现损害国家形象的情况。
“由于演奏曲谱的类型比较多,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管弦乐谱、管乐谱、钢琴谱,其中有的曲谱篇幅比较长,把它们都作为法律附件不现实,所以国歌法第十条规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就是此次发布的标准演奏曲谱、官方录音版本的法律依据。” 武增说。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对国歌旋律未作任何改变
国歌法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并就发布和使用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贯彻落实国歌法的规定,这项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据武增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会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开展了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审定,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录制。该项工作定位和遵循“政治属性、国家形象;尊重历史、尊重经典;立足当代、放眼世界;依法依规、适用性强”,音协成立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一系列审定会议,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邀请新闻宣传、文化艺术、教育、外交、体育、军队等有关方面领导专家共同参与审定工作,将长期实践之后形成的深入人心的唱法、演奏法、力度等内容明确固定下来,最终确定了此次发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包括管弦乐总谱、管乐总谱、钢琴伴奏谱。
在曲谱审定的基础上,中央宣传部统筹中国文联、中国音协组织中国交响乐团、解放军军乐团、中央音乐学院和专业录音团队对国歌官方录音版本进行了录制,并在录制完成后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由管弦乐版、管弦乐合唱版、管乐版、管乐合唱版组成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据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央音乐学院院长、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俞峰介绍,本次审定后确定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对国歌旋律均未作任何改变,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了完善和规范:一是,规范封面、扉页和出版记谱;二是,速度标记方面,管弦乐总谱、管乐总谱、钢琴伴奏谱统一标注了每分钟96拍。该规范是由著名音乐家吕骥、李焕之提出并经解放军军乐团自1983年起在重大礼仪、重大会议奏唱国歌的长期实践进行的经验总结和规范的结果;三是表情术语方面,为了更好地规范对国歌奏唱的理解和情感表达,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应该以怎样的礼仪和情绪来奏唱,三种曲谱统一在曲首标注了“庄严地”;四是,乐谱内的修改涉及的力度标记是基于长期演奏实践得出的经验总结,这些力度标记有助于国歌奏唱的准确性、规范性。此外,还有部分修订是基于出版要求的最新规范表述。
九种场合应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
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在以下九种场合奏唱国歌时,应当使用此次发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具体使用哪种类型的曲谱或者录音,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把握。
九种场合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3)宪法宣誓仪式;
(4)升国旗仪式;
(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6)国家公祭仪式;
(7)重大外交活动;
(8)重大体育赛事;
(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此外,国歌法规定,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上述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和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根据国歌法的有关规定,三个版本的演奏曲谱和四个版本的音频将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75周年。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9月1日对外发布。
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全面规定了国歌的地位以及国歌奏唱的场合、形式、礼仪等内容,并附以国歌词谱。
“国歌承载了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深沉感情和不屈不挠、奋勇前行的精神。国歌法对于保证宪法实施,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国家形象,推进党和国家礼仪制度、礼乐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在9月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发布,既是实施国歌法推进国家礼仪制度和礼乐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加强宪法实施、完善我国国家标志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维护国家形象和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观念、爱国意识,进一步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国歌版本的历史可追溯至1949年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这份重要的历史性文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之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49年9月29日的《人民日报》以头版刊登了《义勇军进行曲》的词谱,但由于当时我国没有正式审定发布用于乐队演奏使用的曲谱,不同的作曲家根据各自对国歌的理解,编配了不同版本的演奏曲谱,供管乐队、管弦乐队使用,所以曲谱的版本并不统一。
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推进国歌演奏曲谱的标准化工作,此后多年使用比较广泛的是1954年由中国音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全国征集后所确定的,由李焕之同志编配的管弦乐总谱版本,此后在这个版本上又不断改进。但由于一直没有赋予其正式法律地位,加上受到上世纪70年代末国歌歌词、曲谱曾有过短暂变化的影响,实践中使用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依然存在。同时,以往常用的国歌录音版本,在录制技术、音质音色、音响效果等方面也落后于时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与此前我国制定的国旗法、国徽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国家标志法律规范体系。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录制、发布、审定、使用,是国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歌曲谱的确定和使用是国歌法立法重点
国歌的曲谱非常关键。国歌法附件是国歌的曲谱。此次公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与附件中的曲谱二者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对此,武增做出回应。
“国歌曲谱的确定和使用一直是国歌法立法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据武增介绍,国歌法所附的五线谱版、简谱版,一般称为“旋律曲谱”,旋律曲谱直观展现了作品最基本的状态,简洁而直接地记录了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同时,它作为法律附件与法律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据介绍,在国歌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附件中国歌曲谱虽然应用范围比较广,但这种旋律曲谱不能满足由不同乐器组成的乐队演奏。为了在乐队演奏中准确体现《义勇军进行曲》的精神内涵,达到更好的艺术效果,需要由音乐家在法律所附旋律曲谱的基础上,运用和声与配器手法进行专业编配,形成适用于不同器乐合奏形式的演奏曲谱。这样,在庄重正式的场合就不会因为乐团演奏采用的曲谱编配不当,影响国歌演奏效果,甚至可能出现损害国家形象的情况。
“由于演奏曲谱的类型比较多,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管弦乐谱、管乐谱、钢琴谱,其中有的曲谱篇幅比较长,把它们都作为法律附件不现实,所以国歌法第十条规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就是此次发布的标准演奏曲谱、官方录音版本的法律依据。” 武增说。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对国歌旋律未作任何改变
国歌法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并就发布和使用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贯彻落实国歌法的规定,这项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据武增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会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开展了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审定,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录制。该项工作定位和遵循“政治属性、国家形象;尊重历史、尊重经典;立足当代、放眼世界;依法依规、适用性强”,音协成立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一系列审定会议,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邀请新闻宣传、文化艺术、教育、外交、体育、军队等有关方面领导专家共同参与审定工作,将长期实践之后形成的深入人心的唱法、演奏法、力度等内容明确固定下来,最终确定了此次发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包括管弦乐总谱、管乐总谱、钢琴伴奏谱。
在曲谱审定的基础上,中央宣传部统筹中国文联、中国音协组织中国交响乐团、解放军军乐团、中央音乐学院和专业录音团队对国歌官方录音版本进行了录制,并在录制完成后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由管弦乐版、管弦乐合唱版、管乐版、管乐合唱版组成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据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央音乐学院院长、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俞峰介绍,本次审定后确定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对国歌旋律均未作任何改变,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了完善和规范:一是,规范封面、扉页和出版记谱;二是,速度标记方面,管弦乐总谱、管乐总谱、钢琴伴奏谱统一标注了每分钟96拍。该规范是由著名音乐家吕骥、李焕之提出并经解放军军乐团自1983年起在重大礼仪、重大会议奏唱国歌的长期实践进行的经验总结和规范的结果;三是表情术语方面,为了更好地规范对国歌奏唱的理解和情感表达,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应该以怎样的礼仪和情绪来奏唱,三种曲谱统一在曲首标注了“庄严地”;四是,乐谱内的修改涉及的力度标记是基于长期演奏实践得出的经验总结,这些力度标记有助于国歌奏唱的准确性、规范性。此外,还有部分修订是基于出版要求的最新规范表述。
九种场合应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
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在以下九种场合奏唱国歌时,应当使用此次发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具体使用哪种类型的曲谱或者录音,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把握。
九种场合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3)宪法宣誓仪式;
(4)升国旗仪式;
(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6)国家公祭仪式;
(7)重大外交活动;
(8)重大体育赛事;
(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此外,国歌法规定,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上述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和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根据国歌法的有关规定,三个版本的演奏曲谱和四个版本的音频将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