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2〕104号)文件精神,我市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增补选任50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我市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增选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我市人民监督员户籍及常住地应在呼和浩特市及所辖旗县区。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选任程序
(一)增补名额
本次全市共增选人民监督员50名,其中,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4人,新城区10人,回民区7人,玉泉区5人,赛罕区8人,土左旗5人,和林县4人,清水河县2人,武川县3人,托县2人。拟推荐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身份的人员,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50%。
(二)任期
增选出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一致,到2025年11月。
(三)报名公告时间
2024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四)报名方式
1.个人自荐
(1)通过“法治呼和浩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huhhot.gov.cn/)下载《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见附件1)。
(2)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附件1)。并需提供PDF版扫描件。
(3)请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邮件名称为户籍或常住地+姓名及单位+人民监督员自荐表。邮箱号:ht.jck@163.com
2.单位、组织推荐
(1)通过“法治呼和浩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huhhot.gov.cn/)下载《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
(2)由推荐单位负责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并需提供PDF版扫描件。
(3)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邮件名称为户籍或常住地+单位+人民监督员推荐表。邮箱号:ht.jck@163.com
(五)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或2寸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贴附本人近期同底色彩色证件照的《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或《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3份;本人户籍地派出所无犯罪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1份。
(六)资质审查、资格考察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以不低于选任名额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候选人。并组成考察工作组,对拟选任人员进行考察,采取如下考察方式:
1.应当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和2至3名群众代表意见;
2.所在单位出具候选人廉政意见证明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与候选人面谈,结合其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考察评估;
4.所有谈话均形成谈话笔录,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
(七)任前公示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将拟选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选任人员有异议的,我局将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八)任命公布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选任人员,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作出任命决定,向拟选任人员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
四、咨询电话
咨询地点: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二楼217室。
咨询电话:0471-6649562
特此公告。
附件: 1.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
2.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4年4月30日
为推动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2〕104号)文件精神,我市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增补选任50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我市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和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增选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我市人民监督员户籍及常住地应在呼和浩特市及所辖旗县区。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选任程序
(一)增补名额
本次全市共增选人民监督员50名,其中,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4人,新城区10人,回民区7人,玉泉区5人,赛罕区8人,土左旗5人,和林县4人,清水河县2人,武川县3人,托县2人。拟推荐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身份的人员,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50%。
(二)任期
增选出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一致,到2025年11月。
(三)报名公告时间
2024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四)报名方式
1.个人自荐
(1)通过“法治呼和浩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huhhot.gov.cn/)下载《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见附件1)。
(2)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附件1)。并需提供PDF版扫描件。
(3)请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邮件名称为户籍或常住地+姓名及单位+人民监督员自荐表。邮箱号:ht.jck@163.com
2.单位、组织推荐
(1)通过“法治呼和浩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huhhot.gov.cn/)下载《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
(2)由推荐单位负责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并需提供PDF版扫描件。
(3)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邮件名称为户籍或常住地+单位+人民监督员推荐表。邮箱号:ht.jck@163.com
(五)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或2寸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贴附本人近期同底色彩色证件照的《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或《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3份;本人户籍地派出所无犯罪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1份。
(六)资质审查、资格考察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以不低于选任名额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候选人。并组成考察工作组,对拟选任人员进行考察,采取如下考察方式:
1.应当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和2至3名群众代表意见;
2.所在单位出具候选人廉政意见证明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与候选人面谈,结合其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考察评估;
4.所有谈话均形成谈话笔录,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
(七)任前公示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将拟选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选任人员有异议的,我局将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八)任命公布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选任人员,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作出任命决定,向拟选任人员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
四、咨询电话
咨询地点: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二楼217室。
咨询电话:0471-6649562
特此公告。
附件: 1.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自荐表
2.呼和浩特市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推荐表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