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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遴选公告

来源: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26-08-0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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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仲裁案件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委托管理工作,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专业高效、优胜劣汰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保障仲裁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工作规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专业能力强、执业信誉良好、服务质量优良的鉴定机构,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公告所称鉴定,是指在仲裁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仲裁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向仲裁庭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次公开遴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类;

(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及价格鉴证类;

(三)房屋安全、建筑装修质量类;

(四)财务审计、税务审核、资产清算类;

(五)文书笔迹、痕迹物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类;

(六)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械设备、矿产资源、保险公估类;

(七)仲裁案件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鉴定、评估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执业证照,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依法合规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报类别相对应的专业鉴定、评估、审计等执业资质,资质证书合法有效,并按规定完成年度检验或相关备案。

(三)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配备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认可的专业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

(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实验检测场所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具备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软硬件条件。

(五)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记录,无虚假鉴定、违规收费、拖延履职、徇私执业等不良行为。

(六)近三年具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业务经验,鉴定成果质量良好,无有效投诉记录。

(七)熟悉仲裁案件审理流程及鉴定委托工作要求,自愿接受本会监督管理,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和限时完成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满三年的;

2.机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司法、仲裁鉴定过程中存在拒绝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拖延出具鉴定意见、违规收费、无故不履行出庭义务等不良记录的;

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履行鉴定义务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

(二)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及近三年承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评估、审计等业务案例清单、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开户信息、行业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办公设施、实验检测设备情况说明;

(六)机构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鉴定机构真实性承诺书、廉洁执业承诺书;

(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应明确申请入册类别,每申请一个鉴定类别,应提交对应类别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按照要求装订成两册,并同步提交电子版材料。相关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在审核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申请: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本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进入综合评审程序。

(三)综合评审:本会将结合申报机构资质等级、执业年限、专业能力、业务业绩、人员配置、服务质量、行业评价、收费规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候选机构。

(四)公示入册:拟入选机构名单将在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

五、名册管理

本会对入册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鉴定质量、办理时限、收费规范、投诉处理、廉洁执业等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机构,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整改、暂停委托、清退出册等措施:

(一)鉴定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鉴定;

(四)违规收费或违反执业纪律;

(五)产生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入册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2号楼四楼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韶强 0471-3604612,曲友明 0471-4614882

(四)电子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hhhtzcwyh@126.com),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机构名称+申请鉴定类别+鉴定机构遴选申报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申报资格。

(二)本会对申请材料严格保密,无论是否入册,材料均不予退回,未入册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三)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报名费、评审费、入册费用。任何以本次遴选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本会无关。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doc

鉴定机构申报材料清单.doc


党政机关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4  
  • 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2号楼
  • 电话:0471-6649669
  • 主办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 蒙ICP备19004953号-1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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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遴选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秘书科发布日期:2026-08-03 17:30

为规范仲裁案件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委托管理工作,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专业高效、优胜劣汰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保障仲裁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工作规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专业能力强、执业信誉良好、服务质量优良的鉴定机构,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公告所称鉴定,是指在仲裁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仲裁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向仲裁庭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次公开遴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类;

(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及价格鉴证类;

(三)房屋安全、建筑装修质量类;

(四)财务审计、税务审核、资产清算类;

(五)文书笔迹、痕迹物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类;

(六)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械设备、矿产资源、保险公估类;

(七)仲裁案件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鉴定、评估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执业证照,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依法合规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报类别相对应的专业鉴定、评估、审计等执业资质,资质证书合法有效,并按规定完成年度检验或相关备案。

(三)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配备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认可的专业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

(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实验检测场所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具备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软硬件条件。

(五)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记录,无虚假鉴定、违规收费、拖延履职、徇私执业等不良行为。

(六)近三年具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业务经验,鉴定成果质量良好,无有效投诉记录。

(七)熟悉仲裁案件审理流程及鉴定委托工作要求,自愿接受本会监督管理,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和限时完成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满三年的;

2.机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司法、仲裁鉴定过程中存在拒绝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拖延出具鉴定意见、违规收费、无故不履行出庭义务等不良记录的;

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履行鉴定义务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

(二)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及近三年承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评估、审计等业务案例清单、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开户信息、行业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办公设施、实验检测设备情况说明;

(六)机构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鉴定机构真实性承诺书、廉洁执业承诺书;

(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应明确申请入册类别,每申请一个鉴定类别,应提交对应类别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按照要求装订成两册,并同步提交电子版材料。相关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在审核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申请: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本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进入综合评审程序。

(三)综合评审:本会将结合申报机构资质等级、执业年限、专业能力、业务业绩、人员配置、服务质量、行业评价、收费规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候选机构。

(四)公示入册:拟入选机构名单将在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本会《鉴定机构名册》。

五、名册管理

本会对入册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鉴定质量、办理时限、收费规范、投诉处理、廉洁执业等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机构,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整改、暂停委托、清退出册等措施:

(一)鉴定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鉴定;

(四)违规收费或违反执业纪律;

(五)产生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入册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2号楼四楼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韶强 0471-3604612,曲友明 0471-4614882

(四)电子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hhhtzcwyh@126.com),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机构名称+申请鉴定类别+鉴定机构遴选申报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申报资格。

(二)本会对申请材料严格保密,无论是否入册,材料均不予退回,未入册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三)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报名费、评审费、入册费用。任何以本次遴选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本会无关。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doc

鉴定机构申报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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