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18]999号)文件要求,现委托贵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开我单位2017年度决算信息,我单位是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呼市司法局机关:主要职能是制订全市普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劳教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能是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提供咨询、经验交流、编辑刊物。
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或者说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中心。
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职能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隶属于呼市司法局,为副处级行政单位。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呼市司法局属一级预算单位,也是主管部门,旗下有3个二级单位,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收入总计7699.28万元,2017年度决算收入总计18428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增长139%,主要原因:一是主要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8,428.0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7,425.3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02.65万元;支出总计18,428.00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125.22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0231万元,增长124%;支出总计增加10231万元,增长124%。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7,425.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78.38万元,占92.3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346.98万元,占7.70%。其他收入为国家司法考试经费,由自治区司法厅拨付。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7,302.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占23.90%;项目支出13,168.56万元,占76.1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7,054.8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976.44万元;支出总计17,054.81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067.7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8,857.69万元,增长108.10%;支出增加8,857.69万元,增长108.10%。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5,987.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占23.90%;项目支出11,852.88万元,占74.1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14.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129.64万元,津贴补贴1101.56万元,奖金189.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98.43万元,其他等1096.15万元。,较上年增加342.38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局及各二级单位工资调标;公用经费419.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1.4万元,印刷费1万元,水、电费、电话费11万元,取暖费114.89万元,物业管理费30.8万元,其他等170.15万元。较上年增加37.79万元,主要原因是:一、增加了因公出国经费;二是增加了其他交通费用。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75.20万元,支出决算为76.54万元,完成预算的101.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33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2.26万元,完成预算的104.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95万元,完成预算的50.4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因公出国经费向市政府,财政打报告请款拨付。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76.5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3万元,占1.7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占94.40%;公务接待费支出2.95万元,占3.9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3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主要用于一是蒙古国邀请司法局安慧云局长赴蒙古国参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没有支出,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用于车辆维修、过路费、汽油费等,车均运维费3.60万元,较上年减少11.34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压缩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2.95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2.95万元,接待17批次,共接待329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各盟市司法局来我局参观学习;二是南京司法局来我局参观学习。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6.88万元,比2016年增加37.12万元,增长9.80%。主要原因是:增加因公出国经费;二是增加其他交通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03.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6.08万元,比2016年增加306.0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购进耗材,办公设备等;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46.00万元,比2016年增加4,546.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呼市司法局置换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新办公楼房款;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73万元,比2016年增加51.7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定点采购印刷品。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无变动;一般公务用车18辆,比2016年减少7.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办核销车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比2016年减14.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版核销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主要原因是:无变动;其他用车0辆,比2016年减少3.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版核销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无变动,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无变动;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无变动,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无变动。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年没有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辛亚楠 联系电话:0471-6649556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18]999号)文件要求,现委托贵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开我单位2017年度决算信息,我单位是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呼市司法局机关:主要职能是制订全市普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劳教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能是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提供咨询、经验交流、编辑刊物。
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或者说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中心。
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职能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隶属于呼市司法局,为副处级行政单位。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呼市司法局属一级预算单位,也是主管部门,旗下有3个二级单位,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收入总计7699.28万元,2017年度决算收入总计18428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增长139%,主要原因:一是主要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8,428.0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7,425.3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02.65万元;支出总计18,428.00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125.22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0231万元,增长124%;支出总计增加10231万元,增长124%。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7,425.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78.38万元,占92.3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346.98万元,占7.70%。其他收入为国家司法考试经费,由自治区司法厅拨付。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7,302.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占23.90%;项目支出13,168.56万元,占76.1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7,054.8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976.44万元;支出总计17,054.81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067.7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8,857.69万元,增长108.10%;支出增加8,857.69万元,增长108.10%。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二是司法局搬迁新办公楼处置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房款;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款。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5,987.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占23.90%;项目支出11,852.88万元,占74.1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34.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14.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129.64万元,津贴补贴1101.56万元,奖金189.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98.43万元,其他等1096.15万元。,较上年增加342.38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局及各二级单位工资调标;公用经费419.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1.4万元,印刷费1万元,水、电费、电话费11万元,取暖费114.89万元,物业管理费30.8万元,其他等170.15万元。较上年增加37.79万元,主要原因是:一、增加了因公出国经费;二是增加了其他交通费用。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75.20万元,支出决算为76.54万元,完成预算的101.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33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2.26万元,完成预算的104.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95万元,完成预算的50.4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因公出国经费向市政府,财政打报告请款拨付。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76.5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3万元,占1.7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占94.40%;公务接待费支出2.95万元,占3.9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3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主要用于一是蒙古国邀请司法局安慧云局长赴蒙古国参会。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没有支出,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2.26万元,用于车辆维修、过路费、汽油费等,车均运维费3.60万元,较上年减少11.34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压缩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2.95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2.95万元,接待17批次,共接待329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各盟市司法局来我局参观学习;二是南京司法局来我局参观学习。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6.88万元,比2016年增加37.12万元,增长9.80%。主要原因是:增加因公出国经费;二是增加其他交通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03.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6.08万元,比2016年增加306.0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购进耗材,办公设备等;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46.00万元,比2016年增加4,546.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呼市司法局置换旧办公楼所得支付新办公楼房款;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73万元,比2016年增加51.7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定点采购印刷品。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无变动;一般公务用车18辆,比2016年减少7.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办核销车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比2016年减14.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版核销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主要原因是:无变动;其他用车0辆,比2016年减少3.00辆,主要原因是:财政,车改版核销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无变动,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无变动;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无变动,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无变动。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年没有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辛亚楠 联系电话:0471-6649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