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政法发〔2000〕11号)实施二十多年来,对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案卷归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各级政府集中行使等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修订实施,使行政复议机构名称、职责,档案的管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推进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哪些新内容?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为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新办法较原办法,除了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范之外,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对复议案件档案的保存、拆卷、查阅、移交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和各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现状,新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形式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的要求,新办法明确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以文字、图表、声像、物证、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并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对接收的行政复议案卷及时形成电子档案,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问: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方可以查阅司法行政部门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一)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因办案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复制、借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查阅内容、范围、用途,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本单位函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经行政复议综合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阅卷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不得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带离指定地点。阅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四)阅卷人阅卷时应当妥善保护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划、污损、丢失、泄密、伪造,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工作需要,依职权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相关材料的国家机关,可以凭机关函件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查阅、复制,复制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材料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印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问:该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政法发〔2000〕11号)实施二十多年来,对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案卷归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各级政府集中行使等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修订实施,使行政复议机构名称、职责,档案的管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推进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哪些新内容?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为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新办法较原办法,除了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范之外,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对复议案件档案的保存、拆卷、查阅、移交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和各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现状,新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形式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的要求,新办法明确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以文字、图表、声像、物证、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并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对接收的行政复议案卷及时形成电子档案,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问: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方可以查阅司法行政部门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一)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因办案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复制、借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查阅内容、范围、用途,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本单位函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经行政复议综合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阅卷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不得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带离指定地点。阅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四)阅卷人阅卷时应当妥善保护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划、污损、丢失、泄密、伪造,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工作需要,依职权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相关材料的国家机关,可以凭机关函件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查阅、复制,复制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材料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印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