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原则、强制分类区域和具体要求。方案明确,包含我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同时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二、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样的?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我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在《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分别对四类垃圾做出具体定义。
三、如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在《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分为了六类。同时规定,对于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有哪些?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四)监督、指导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七)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五、应该如何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沥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用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六、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对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同时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相应规定。对投放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运企业以及处置企业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一、为什么要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原则、强制分类区域和具体要求。方案明确,包含我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同时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二、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样的?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我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在《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分别对四类垃圾做出具体定义。
三、如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在《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分为了六类。同时规定,对于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有哪些?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四)监督、指导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七)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五、应该如何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沥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用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六、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对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同时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相应规定。对投放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运企业以及处置企业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