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登录 / 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呼和浩特司法局
  • 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全面依法治市
  • 立法意见征集
  • 三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退出长辈版
  • 网站首页
  • 全面依法治市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立法意见征集
  • 政务动态
  • 互动交流

政策解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来源: 司法局主站  发布日期: 2024-07-02 10:41   
A+ A- 印

一、实施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我市组织完成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补充制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呼和浩特市青苗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

政策解读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滕海民,联系电话:0471-4613572

政策原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党政机关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4  
  • 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2号楼
  • 电话:0471-6649669
  • 主办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 蒙ICP备19004953号-1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23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统一标识 无障碍浏览
统一标识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 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全面依法治市
  • 立法意见征集
  • 三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来源:司法局主站发布日期:2024-07-02 10:41

一、实施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我市组织完成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补充制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呼和浩特市青苗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

政策解读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滕海民,联系电话:0471-4613572

政策原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 主办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司法局电脑版
  • 蒙ICP备19004953号-1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23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4
  • 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2号楼 联系电话:0471-664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