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我市组织完成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补充制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呼和浩特市青苗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
政策解读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滕海民,联系电话:0471-4613572
政策原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一、实施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我市组织完成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补充制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呼和浩特市青苗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呼和浩特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
政策解读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滕海民,联系电话:0471-4613572
政策原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