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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呼和浩特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5-08-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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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必要性

一是落实是贯彻落实2024年修正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2018年实施的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规规章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规定的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依法确定、规范管理重点单位,有利于压实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是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抓手不够有力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定《办法》,依法确定、规范管理重点单位,压实各行业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职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单位的监督及检查内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对重点单位开展专业气象服务和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等;

(五)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主要明确施行日期。

四、《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规范重点单位的确定。明确重点单位确定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四种因素”“九类可以”“三个应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气象部门组织评审-政府审定公布”的工作流程,确定对重点单位名录采取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明确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知识培训,主动及时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明确针对重点单位的服务与监督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上的指导和组织;气象部门要提高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服务水平,指导重点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明确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停产停工指引,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政策解读人:张回园,解读电话:0471-492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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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气象局发布日期:2025-08-25 10:07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必要性

一是落实是贯彻落实2024年修正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2018年实施的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规规章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规定的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依法确定、规范管理重点单位,有利于压实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是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抓手不够有力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定《办法》,依法确定、规范管理重点单位,压实各行业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职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单位的监督及检查内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对重点单位开展专业气象服务和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等;

(五)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主要明确施行日期。

四、《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规范重点单位的确定。明确重点单位确定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四种因素”“九类可以”“三个应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气象部门组织评审-政府审定公布”的工作流程,确定对重点单位名录采取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明确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知识培训,主动及时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明确针对重点单位的服务与监督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上的指导和组织;气象部门要提高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服务水平,指导重点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明确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停产停工指引,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政策解读人:张回园,解读电话:0471-492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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